上海瑞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特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以欺诈、胁迫方式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装修协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编号为(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512号,并以2010年4月8日作出判决:
一、驳回瑞黎公司、万特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 瑞黎公司、万特园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新华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房屋。
判决后,上海瑞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特园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瑞黎公司与万特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受理,编号为(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020号,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万特园公司、瑞黎公司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