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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评论] 纪委书记涉醉驾是自寻绝路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07
摘要: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干部没有天然免疫力。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纪委书记郑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后果极其严重,警示党员干部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自觉远离“饭局”“酒局”,“八小时以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9月5日发布通报,9月2日23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民警郑某(男,48岁,一级警督,现任该局纪委书记),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被交警部门查获。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人们的基本常识。然而,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纪委书记郑某却忽视这个常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查获,显然是在自寻绝路。

醉驾必受重罚。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纪委书记涉醉驾是自绝于纪检队伍。正人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郑某作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纪委书记,本应树牢法纪意识,带头遵纪守法,避免出现违纪违法情况。郑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说明9月2日晚,其喝酒喝得不少。郑某身为党员干部,目无法纪,公然饮酒、醉酒驾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是自绝于纪委系统,必然失去作为纪检干部的资格。

纪委书记涉醉驾是自绝于党员及公务员队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纪委书记郑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极有可能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顶格处分。

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干部没有天然免疫力。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纪委书记郑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后果极其严重,警示党员干部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纪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自觉远离“饭局”“酒局”,“八小时以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好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